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制定和实施中央八项规定开局破题,持之以恒纠治“四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狠刹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健全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制度机制”。为进一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央八项规定的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强化纪律规矩意识,今天一起来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直至真正化风成俗,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必须发扬党的优良作风,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治“四风”树新风并举,坚决铲除腐败滋生的作风温床,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好作风好形象创造新伟业。——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八项规定既不是最终标准,更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我们改进作风的第一步,是我们作为共产党人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什么是中央八项规定?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因为其主要内容有八项,所以简称为“中央八项规定”。其内容包括: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等8个方面。
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什么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导向作用,各级党组织向中央树立的标杆看齐。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各地各部门也制定了自己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均属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细则。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质是: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和奢靡之风、廉洁从政、工作作风务实等,与此相违背的,就是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因此,“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是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所列类型之问题的违纪行为,即“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方面的违纪行为。对广大党员而言,违反的不是中央八项规定,而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类别有哪些?
目前,中央纪委定期公布的《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表》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类别分为“两大类”“16小类”。
(图为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表。数据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第一大类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严重后果;
2.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
3.在联系服务群众中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
4.文山会海反弹回潮,文风会风不实不正,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给基层造成严重负担;
第二大类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
5.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违规收送名贵特产类礼品、违规收送礼金与其他礼品;
6.违规吃喝: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宴请;
7.违规操办婚丧喜庆;
8.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
9.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
10.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
11.楼堂馆所问题;
12.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
13.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
14.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健身娱乐等活动;
15.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16.领导干部住房违规。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具体表现、以案示警
案例1:陕西某高校原院长刘某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
2017年至2022年,刘某某多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私营企业主宴请,费用由管理服务对象和私营企业主支付。刘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案例2: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王某以外地教育系统领导到本市学习交流等为由,多次组织宴请、聚餐,并邀请学院和学校业务部门领导陪同,共计消费13000多元,并将聚餐款项以虚列场地租用费、办公用品费等名义在学校财务报销。
2021年7月,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退赔相关费用,其他参加宴请人员分别受到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处理。
案例3:河南某高校原党委书记陈某某违规使用公款购买高档酒水、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
2014年至2015年,陈某某任院长、党委书记期间,安排院办公室主任购买茅台酒11箱用于公务接待,费用合计5.61万元,以办公用品、低档酒水发票等形式予以报销。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该高校租赁两台2.0T帕萨特轿车(新车价格24.8万元),供陈某某等人使用,费用合计45.435万元。2020年2月,陈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案例4:辽宁某高校原党委书记都某某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问题
2016年7月,都某某向锦州某私营企业主借用1辆丰田牌轿车供个人使用,2019年12月归还。期间,车辆保险费用3.02万元由该私营企业主支付。都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8月,都某某被开除党籍,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5:天津某高校二级学院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等问题
2015年7月23日至28日,该二级学院组织38名思政教师赴青海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活动中私自变更行程、增加景点,借机公款旅游,同时存在违规携带家属以及住宿费超标准等问题。该二级学院党委书记朱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院长王某某受到诫勉。
案例6:广东某高校党委委员、副院长肖某某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8年至2020年,肖某某改变专项资金管理方式和支出范围,以劳务费、培训补助等名义虚列支出,违规向学院教职工等发放津补贴共计217万元,其本人从中领取21万元。肖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7:湖北某高校原副校长何某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问题
2017年7月至2023年7月,何某某先后收受武汉某咨询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等16名管理服务对象所送高档香烟91条、高档白酒66瓶、高档礼品2盒、高档服装3件以及礼金、消费卡1.9万元;先后4次接受某医药公司副董事长马某某和某药业科技公司销售副总监曾某某等2名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席间饮用高档白酒,相关费用共计4.22万元由马某某和曾某某承担。何某某斌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8:广东某高校原党委书记陈某某违规长期占用公有住房和办公用房等问题
2012年6月至2023年2月,陈某某违规占用单位3套公有住房供个人使用,占用1间办公用房作为其个人午休房。陈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9:某直属高校党委委员、经济管理学院院长陈某办公用房超标问题
2013年以来,陈某在学校已为其配备院长办公室的情况下,仍占用学研中心教学科研用房作为办公场所,并在房内设置暗室,放置单人床等很多与教学科研无关的个人物品,将该科研用房打造成事实上的个人空间。2016年11月,陈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10:北京某高校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副总经理杨某某借女儿婚宴违规收受礼金问题
2014年11月8日,杨某某为女儿婚庆宴请该校相关部门人员、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正式工、合同工及务工人员共计61人,收受同事及下属礼金45266元。杨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还收受的同事及下属礼金。
案例11:浙江某高校原党委委员、副校长陈某长期违规打高尔夫球,由他人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规收受礼品问题
2013年至2021年,陈某先后25次在多家俱乐部打高尔夫球,打球费用2.33万元均由私营企业主支付。2017年春节前、2019年上半年,陈某先后收受2名私营企业主赠送的高尔夫球杆各1套,共计价值8.65万元。陈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5万元。
相关党纪条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